从司法裁判视角——电子合同怎么签才合法

2020-02-25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杨杨 张翔

疫情之下,各行各业复工在即。但拐点未至,仍应加强防范,避免人群聚集。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签约便成了头疼的事情。传统的纸质签约流程,无论是双方坐下来现场同时签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还是一方盖章后邮寄另一方盖章的方式,在目前的形势下,上述方式都可能由于尚未全面复工而存在困难。由此,特殊时期下电子合同优势尽显。对于电子合同我国法律有何规定,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对此展开分析讨论。
一、电子合同法律规定概述
1、《合同法》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子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上可知,《合同法》为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书面载体提供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由上可知,《民诉解释》认可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3、《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共36条,其作为特别法,进一步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明确了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定义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明确了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事项,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事项均不适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3)对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合法性进行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4—15条内容规定了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文件保存要求、真实性判断等内容。 这些条款为判断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证据三性提供了操作规范与指引。 (4)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16—26条内容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的组织要求、业务流程及监管机构。因认证机构的资质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及线上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5)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监管部门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27—33条内容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为追责提供明确依据。 (6)其他相关规定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综上,我国法律原则上认可电子合同的效力,尤其是《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此外还有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对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那么目前司法环境下,如何签订电子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电子合同的合规性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综上,《电子签名法》要求合法的电子合同至少应具备保证内容完整、未被擅自更改,能够确定签约双方的身份,能够确定电子合同生成日期的三要素。
三、如何达到电子合同的合规性要求 实践中,对于电子合同内容的固化,通常通过哈希值技术来确认,简单来讲,哈希值是通过对文件内容进行加密运算得到的一组二进制值,主要用途是用于文件校验或签名。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它常常用来判断两个文件是否相同。比如,从网络上下载某个文件,只要把这个文件原来的哈希值同下载后得到的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如果相同,则表示两个文件完全一致,下载过程没有损坏文件。而如果不一致,则表明文件在下载过程中受到了损坏。 对于电子签约人身份及签约平台安全性的确认,通常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简称CA)来实现,这也是签订电子合同的核心。简单来讲,通过CA认证的电子合同及签名便具有确定签约人身份、防篡改及防抵赖等特点。 对于时间的固定,通常使用时间戳(time-stamp) 来精确记录电子合同签署时间。时间戳是一个能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签名的对象包括了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通俗的讲,时间戳的提出主要是为用户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用户的某些数据的产生时间。
1、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签名法》第17条规定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18条规定了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许可。 《电子签名法》第19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综上,只有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才能对电子合同进行认证。而开展电子认证服务,要经过工信部的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并符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截止2020年2月26日,全国共有48家机构取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可通过下述链接,自行进入工信部查询我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点击进入链接
2、通过时间戳认定电子合同签约时间 上文提到,使用时间戳来精确记录电子合同签署时间。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是我国标准时间的发布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其与北京联合信任公司共同建设的第三方机构,目前实践中各电子签约平台通常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合作。

3、合规电子合同应包含主体简介图 实践中,签订电子合同通常至少需要五方主体介入,如图所示: (1)签约主体(用户);(2)电子合同签约平台;(3)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CA);(4)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5)其他技术提供者。
4、电子签约平台的资质判断 (1)电子签约平台能否识别合同双方真实身份 可通过查询平台公示的证书或授权书,判断网站是否与经过工信部许可的CA机构进行合作。此外,可查询网站是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息库或公安部人口信息数据库连接,用以判断用户身份。 (2)电子签约平台能否保证电子合同内容完整、未被修改 可通过查询网站公示内容,判断平台是否采用哈希值或其他有效技术手段固化电子合同内容,可防止电子合同被篡改。 (3)电子签约平台能否确定电子合同的生成日期 可通过查询网站公示内容,判断平台是否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或国家授时中心进行合作,由后者提供时间戳服务。 综上,根据前述电子合同签订流程中涉及的各个问题的要求,若电子签约平台能在签约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履行,采取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据此可判断该平台具备开展电子签约业务的资质,其签约流程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对于企业及消费者而言,选择电子签约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合规性和经济性的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平台。
四、司法实践及裁判规则 下文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拟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及裁判观点进行梳理。
1、电子合同经CA认证、时间戳确认、哈希值算法后可确认真实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03民初3126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CA)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深圳CA根据与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大大公司)签订的《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授权法大大公司使用深圳CA数字证书产品,授权的有效期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瀚华小贷公司与张俊波在法大大公司网站上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在线签订《借款合同》。在上述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法大大公司采用X.509标准CA数字证书、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ISOPDF文档标准、非对称加密算法和标准哈希算法,对在法大大网站签署的数据电文进行数字签名,从而形成不可篡改的数字签名文件,以确保上述网络签署协议的真实性。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了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通过该案可知判断电子合同真实性进而认定合同效力的三个基本要素,CA认证、时间戳确认、哈希值确认,若满足此三个条件,可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2、法院认可合法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未经认证的电子合同,并非绝对无效;使用非本人注册的账号,使用者需承担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24号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虽未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是,上述合同均通过合拍公司的在线网络平台签订,合同中均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拍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并实际向陈瑞康支付了借款,上述证据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函》、《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涉及互联网金融中的P2P网络平台借贷模式,是目前小额借贷和电子化的快速借贷的融资方式。该借贷模式中的电子合同应具备合法的电子签名、具备有效时间戳的电子合同和相关电子数据,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电子证据。本案合同均通过合拍在线网络平台签订,涉案合同均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合拍公司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山东信茂公司已依照约定履行了担保责任。 另查:徐爱菊主张合拍在线是通过手机验证成为会员,但其使用的账号并非是其本人手机号码注册的合拍在线会员,即本案绑定会员的手机号码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故其不具备合拍在线的会员身份,签订的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合拍在线已证明徐爱菊等属于合拍在线的会员,仅以其使用的账号非本人注册的理由不足以否定其会员身份,故该理由不予采纳。 通过该案可知,两级法院均认可合法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且未经认证的电子合同,若有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仍然可认定为有效合同。此外,通过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出现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用人不能仅以其不是账号注册人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3、无当事人签章/签名的电子合同,可通过证据相互印证确认真实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7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首都国旅公司提交的电子合同上没有国贸门市部的盖章,但从首都国旅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首都国旅公司组织了……行程,国贸门市部向首都国旅公司认购了该旅游项目;后首都国旅公司为国贸门市部的客户提供了旅游服务,故国贸门市部的负责人曹立东向首都国旅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了23万元团款,尚剩余66500元团款未支付。综上,本院认定首都国旅公司与国贸门市部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5597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浦发银行与李刚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中虽无当事人签字,但合同内容与李刚尾号为6628的账号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在李刚认可收到涉案款项的情况下,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李刚向浦发银行的借款系网络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系电子合同。李刚的账户收到了浦发银行发放的贷款,但又没有提供出与浦发银行之间其他的合同,故本院对浦发银行提交的《浦发银行-通联宝POS贷个人借款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认定李刚与浦发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因电子合同属于新兴的合同签订方式,形式要求和技术支持尚未完全统一,实践中存在较多电子合同缺少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的签名或签章问题。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可知,当事人签名或签章只是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的一种,还要从实质上分析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若有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即使缺少当事人的签名或签章,仍不影响电子合同的效力。
4、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702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指控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通过存证云进行,属于电子证据,其认定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原告海丰公司提交的存证云服务器提取数据记录了涉案相关网页证据数据数值,结合海丰公司与美亚柏科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合同》及美亚柏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海丰公司提交的通过存证云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采用了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取证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人为不当介入、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其电子数据提取、生成、储存方法具有可靠性、完整性。……原告亦当庭对网易公司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海丰公司所举涉案网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网易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审判过程中,法律尚未对人民法院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据进行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仅作原则规定。人民法院通常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出具的说明及对方当事人有无相反证据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新修订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对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相信会对今后电子证据的审查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综上,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轻易否认电子合同效力,但也不轻信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虽然《电子签名法》未强制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进行认证,但对经CA认证后的电子数据,或经电子签约平台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法院的认可度更高。对于无签名或无盖章的电子合同,亦可通过其它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达到证明目的。总体而言,若对方无法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进行抗辩,电子合同效力基本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互联网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各类合同纠纷均可能在互联网领域内与司法审判产生新的联系,相信随着此类案件审判实践的积累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机关会逐渐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更好地引导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

张翔 高级合伙人 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某法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为多家知名互联网、房地产、能源、金融等行业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杨杨 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曾在某海关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为多家大型国企、互联网公司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